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4條 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4條 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但(拖)吊車或救濟車受管理機關委託移置車輛者,不在此限。前項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