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7條 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7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