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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
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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