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5條 經依本辦法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對其訓練情形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並作成紀錄。依前項規定考核不合格之機關(構)、學校,應停止辦理訓練並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報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辦理訓練;一年內未完成改善或經審查仍未合格者,廢止其訓練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