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機關(構)、學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申請函。二、機關(構)、學校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訓練計畫書。前項第三款訓練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辦理訓練之課程規劃、時數及上課人數。二、聘請之講師名冊、學歷、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三、教學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及設備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機關(構)、學校申請認可時,其教學場地及設備等標準,得比照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之審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