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格式如附件四)…
- 第22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辦理請領牌照應檢附合作社理事會審查同意社員入社會議紀錄。公路主管機關廢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汽車運…
- 第23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每月應將下列報表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一、收支月報表。二、社員增減月報清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建立財務…
- 第24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買賣營業車輛牌照。二、於汰換車輛,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三、強制代社員購置營業…
- 第25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第十三條規定及無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輪替駕駛營業…
- 第26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
- 第28條各級合作社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公路主管機關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或評鑑。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主管機關考核列名丁等以…
- 第29條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對於經考核績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得予以獎勵,並通知各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合作社主管機關應將計程車…
- 第30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每年應辦理社員合作教育講習,並應將辦理成果陳報合作社主管機關。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派員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
- 第31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訂定社員自律公約,並督導社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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