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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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