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買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於汰換車輛,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
三、強制代社員購置營業車輛。
四、向社員收取本辦法未規定之費用或其他不當費用。
五、要求社員向指定對象購置營業車輛、辦理車輛貸款或購買保險。
六、要求社員委託指定對象派遣車輛、使用指定派遣系統,或因其未委託特定對象、未使用特定系統,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