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 第17條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
- 第18條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請領,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
- 第19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服務社員之業務如下:一、社員計程車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二、社員計程車車輛…
- 第20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新加入社員所需營業之車輛由社員自備,每一社員以一輛為限。公路主管機關應於牌照登記申請書及行車執照登載該社…
- 第22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辦理請領牌照應檢附合作社理事會審查同意社員入社會議紀錄。公路主管機關廢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汽車運…
- 第23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每月應將下列報表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一、收支月報表。二、社員增減月報清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建立財務…
- 第24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買賣營業車輛牌照。二、於汰換車輛,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三、強制代社員購置營業…
- 第25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第十三條規定及無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輪替駕駛營業…
- 第26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
- 第27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辦理各項監理證照、車輛異動變更登記,應檢附合作社出具該申辦業務之證明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 第28條各級合作社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公路主管機關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或評鑑。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主管機關考核列名丁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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