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營運與管理 第17條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合作社名稱,不另發牌照。前項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退社時間,原發牌照不予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