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條 學校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