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0條 經評定受獎勵之機構或人員,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獎勵機關者,頒授獎狀、錦旗、獎杯、獎牌等精神獎。二、獎勵個人者,除頒授精神獎外,並得給予獎金、獎品等物質獎。前項第二款之獎勵對象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得加發給優良駕駛人標識一面,懸掛於車內顯明處,並得享受各該管地方政府規定給予之優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