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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公路目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法規: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8條
有關車輛編用作業規定,由交通部
公路
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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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公路監理所、站對編用之車輛及駕駛人,應定期實施相關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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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交通部公路局及各公路監理機關應配合年度相關動員計畫辦理演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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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配合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因應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需要,相關車輛及人員應依本辦法編管及運用(以下簡稱編用)。
第3條
車輛及人員編用範圍之內容如下:一、車輛編用範圍,指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車輛。但下列車輛免予編用:(一)警備、消防、救…
第4條
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
第5條
編用機關及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車輛編管及運用需要,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及支援。
第6條
公路監理所、站對轄管車輛應依所轄區域,分別編用。
第7條
公路監理所、站對編用之車輛及駕駛人,應定期實施相關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第9條
交通部公路局及各公路監理機關應配合年度相關動員計畫辦理演訓。
第10條
依本辦法編用之車輛及人員之演習、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11條
對配合辦理車輛編用有具體貢獻者,得給予適當獎勵。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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