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8條 法規:車輛編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1-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章 編用 第8條 各型車輛及人員,由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參照所轄行政區域,分別編為各連絡組,以便管理及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