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4條 法規:車輛編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央有關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民防需求,或地方政府基於非常災害搶救之需要,得逕行通知編用執行機關調(租)第二條編用範圍之各型車輛及人員,並同時提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