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3條 法規:車輛編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車輛編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交通處(局)。車輛編用執行機關:為公路監理處、所、站,並為調(租)用實施單位。公共需要機關:為中央各部會局處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