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19條 法規:車輛編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六章 解調 第19條 解調後之各型車輛所有人及其駕駛人,應向原編用公路監理機關繳交公共需要機關證明,換發解調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