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車輛編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1-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組訓 第11條 省(市)主管機關,得依年度計畫,舉辦編用演訓,必要時並得訂定計畫,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