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三章 組訓 條文:第10~11條(共 2 條) 法規:車輛編用辦法全文 本法規已於 2022-01-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省(市)主管機關對車輛編用各級幹部,得選送相關機構施予講習,以熟練車輛編用有關作業。 第11條省(市)主管機關,得依年度計畫,舉辦編用演訓,必要時並得訂定計畫,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