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三章 組訓

條文:
第10~11條(共 2 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1-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省(市)主管機關對車輛編用各級幹部,得選送相關機構施予講習,以熟練車輛編用有關作業。
省(市)主管機關,得依年度計畫,舉辦編用演訓,必要時並得訂定計畫,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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