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車輛編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1-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組訓 第10條 省(市)主管機關對車輛編用各級幹部,得選送相關機構施予講習,以熟練車輛編用有關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