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4條 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者,另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前項屬第八條第二項所列文件之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