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覆議 第13條 覆議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覆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每一覆議案件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覆議會議對原鑑定意見如有疑問或異議需作重大變更時,得通知原鑑定會派員列席說明。覆議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列席人員列席說明,並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