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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
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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