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覆議 第12條 覆議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應召開覆議會議,其會前作業程序如下: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二、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於十日內將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三、最後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