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覆議 第11條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會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