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鑑定 第10條 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