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鑑定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應召開鑑定會議,其會前作業程序如下: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二、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於十日內將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三、最後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