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條之規定: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三、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