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