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車輛,以肇事當輛車為優先,其換算金額不足者,經汽車運輸業者提出相關證明,其屬肇事當輛車同一車主實際所有車輛次之,依車輛出廠新舊順序選定之。前項車輛如仍不敷前條所訂之金額時,再依該業者登記名義下之其他車輛,依車輛出廠新舊順序選定之。第一項營業車輛係計程車客運業所屬營業車輛者,其屬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經該業者提出相關證明,僅就其屬肇事當輛車同一車主實際所有車輛,依出廠年份新舊順序優先選定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