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第二條暫不予核准過戶、繳銷牌照之車輛數,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換算之。但請求權人能證明實際所受損害較高者,不受其限制。依前項金額換算車輛數時,其車輛價值依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折價表換算之,如附表。但能提出實際車價高於表列年份車價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實際車價換算。依第一項金額換算車輛數時,其金額換算後之執行車輛數不足一輛者,以一輛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