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申請立案程序 第6條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