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申請立案程序 第5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備具立案申請書(如附表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如附表三)及公路汽車客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如附表四)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