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班車等級、票價及票號,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失效。
- 第52條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
- 第53條旅客已購之任何客票,不得以圖利為目的轉售他人。
- 第54條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票上所載乘車日期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聯營客票及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應以搭乘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 第55條旅客上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查驗;在乘車時間內遇有稽查或查票員查票時,應將客票交驗,如拒絕查驗,按無票乘車之規定處理…
- 第56條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繳交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
- 第57條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二、兒童過於幼…
- 第59條旅客攜帶之小動物,除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
- 第60條旅客乘車如有妨害運輸安全、公共衛生,破壞公共秩序,或妨害員工職務,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
- 第61條旅客毀損車站或車輛各種設備者,應照修復價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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