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
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
四、狀似瘋癲者。
五、攜帶第七十二條所列之物品之一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二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 第三款 購票及乘車
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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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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