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3-1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一節 通則 第33-1條 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置揭示下列資訊: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