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5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貨運營業 › 第五節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第135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經核准僱用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