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9條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將貨物點交貨運業者查驗過磅,並應交付有關託運貨物之稅捐及管制等所必要之文件。前項託運之貨物如有包裝不…
- 第120條託運人託運貴重物品或金錢、有價證券,應在託運單上註明其性質及價值。託運危險品或易損壞物品,應按其性質在包皮上分別標明忌火…
- 第121條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貨運業得拒絕運送。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貨運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
- 第122條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貨運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 第123條貨運業者依前條之規定檢驗貨物時,如發現夾帶違禁品,除請當地主管機關究辦外,其已收之運雜費概不退還。
- 第124條託運人對已託運之貨物,如需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時,應憑提單辦理。前項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貨運業者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經運…
- 第125條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如因路阻不能運送時,應即通知託運人。託運人因前項情形取消託運者,貨物如已起運,貨運業者得照已為運送…
- 第126條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在路阻之處如無電訊可資通知或情形急迫不及通知託運人,或所運係屬零擔貨物時,貨運業者應斟酌情形為必…
- 第127條貨運業者因收取運送費有留置運送物之必要時,依民法第六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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