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貨運業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貨運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5條託運人託運零擔貨物應詳實填具託運單並簽名蓋章交由貨運業者填具發送明細單,但託運整車貨物應由貨運業者填具運輸單。
- 第116條前條發送明細單及運輸單,貨運業者應交駕駛人隨車攜帶,以憑查驗。
- 第117條貨運業者承運貨物,應填發提單交託運人,並依公路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順序起運。
- 第118條託運人應將託運之貨物包裝捆紮穩妥,包皮上應註明受貨人、託運人之姓名及詳細住址、電話,其不能標註者,應另栓以牌簽標明之。
- 第119條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將貨物點交貨運業者查驗過磅,並應交付有關託運貨物之稅捐及管制等所必要之文件。前項託運之貨物如有包裝不…
- 第120條託運人託運貴重物品或金錢、有價證券,應在託運單上註明其性質及價值。託運危險品或易損壞物品,應按其性質在包皮上分別標明忌火…
- 第122條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貨運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 第123條貨運業者依前條之規定檢驗貨物時,如發現夾帶違禁品,除請當地主管機關究辦外,其已收之運雜費概不退還。
- 第124條託運人對已託運之貨物,如需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時,應憑提單辦理。前項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貨運業者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經運…
- 第124-1條汽車貨運業從事搬家業務,應依託運人之指示將物品搬至指定位置,不得中途藉故拒絕搬至定位。
- 第125條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如因路阻不能運送時,應即通知託運人。託運人因前項情形取消託運者,貨物如已起運,貨運業者得照已為運送…
- 第126條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在路阻之處如無電訊可資通知或情形急迫不及通知託運人,或所運係屬零擔貨物時,貨運業者應斟酌情形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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