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條貨運業承運整車貨物,遇有左列情形得收車輛滯留費:一、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自行裝卸之貨物,自車輛到達裝卸地點之時起,每噸貨物一裝或一卸之時間超過十五分鐘者。二、貨物裝車後,因託運人取銷託運或變更託運,使車輛滯留者。三、其他因應歸責託運人或受貨人之原因,稽延貨物裝卸,或使已裝載貨物之車輛滯留者。前項滯留費,由貨運業者與託運人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