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條貨物重一公斤,其體積超過四立方公寸者,為輕笨貨物。輕笨貨物之運費,整車貨物按車輛載重量收費,但體積噸超過重量噸者,以體積噸計算,零擔貨物以體積四立方公寸折一公斤計算。輕笨貨物之量度方法,以貨物包裝之最高、最寬及最長部分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