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5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貨運營業 › 第一節 通則 第105條 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一、營業時間表。二、運費及雜費表。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