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7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代檢工作時,並應廢止其受委託辦理檢驗證照。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違反本辦法之處分規定,應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之合約中明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