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核發公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交通部核發公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條 申請人在公路管理機關同一養護工務段轄區內有二件以上挖掘或設施物設置申請案合計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以併案方式提出申請;公路管理機關應依併案總申請面積按前條計算基準計徵許可費。第二條申請許可案件有增加挖掘或設施物設置面積需要時,申請人應依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重新辦理申請,並就增加部分按前條計費基準補繳差額;如實際挖掘或設施物設置面積少於原申請面積時,公路管理機關應退還許可費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