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部核發公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時,應向申請人收取許可費。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或依公路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八項規定情形辦理申請時,免予徵收。前項申請案件之受理及許可費之收取,交通部得委任所屬公路管理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