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六章 督導考核及獎懲 第37條 駕訓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立案證書。一、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二、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經依第三十六條書面糾正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仍未改善者。三、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之處分,而仍繼續招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