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駕訓班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通法令、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