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設立及管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前項駕訓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訓練收費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第3條駕訓班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通法令、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