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經航空警察局舉發違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案件,應移送執行機關裁定後,依法送達違規駕駛人。前項違規駕駛人接到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書,應即依通知單所載之期限,將機場排班登記證依限送繳回發證單位,未依限送繳者,由發證單位逕行註銷該機場排班登記證,且該計程車駕駛人不得再申請次屆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