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第10條 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一、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二、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但符合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三、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四、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